《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公布 明确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豁免财产上限为20万元

小飞侠 2020-09-11 10:45 1728

摘要:        央广网深圳9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刘祎辰)据中央广播电视...

      

   央广网深圳9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 刘祎辰)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公布,明确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豁免财产上限为20万元。为了防止转移财产后恶意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的不合理财产处置可能会被撤销。

《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制度建设完成了试点破冰,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破产救济诚实而不幸的的债务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破产清算过程中要给债务人及其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留下必要的财产,也就是豁免财产。《条例》结合深圳的生活成本,豁免财产的上限定为2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分析,这个上限意味着债务人的不动产大概率要用于清偿。刘曙光表示:“不等于说你所有的破产人都要留20万,而是说最多留20万。根据各方面的情况,深圳市如果是有一套房产的话,这套房子要拿出来变卖还债。”

刘曙光进一步分析,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须品和合理费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刘曙光:“第一部分基本的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第二块基本的个人消费,还有必要的赡养费用,包括小孩上学、看病这一切所有的基本费用。第三部分房子不是没有了吗?要租房子住。”

如何防范提前转移财产,通过恶意破产金蝉脱壳?刘曙光说,《条例》作出了安排。对于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如果存在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刘曙光说:“申请破产,前两年的有关交易行为可能无效,有权申请撤销。你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前6个月给任何一个债权人单独清偿可能无效,因为破产的本意是要把你的所有财产按照比例分给这些债权人。两年之内给直系亲属的清偿债务可能无效,有权申请撤销,也是为了防止恶意转移财产。”

   

对付“老赖”该怎么办?

  赵虎认为,当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要矛盾并不是保护债务人,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设计防范恶意欠账的‘老赖’胡作非为。”

  对于精确打击“老赖”,条例设置了四道关卡:首先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关,即便法院审查时未发现欺骗行为,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欺诈情形,也将驳回申请;再次,上两个关卡都被“蒙混过关”后,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最后一关,债务人有“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七种行为,法院将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其他地区并不适用,这就牵涉到多地区管辖的问题。以交通出行的限制为例,债务人只在深圳被限制乘坐高铁一等座和火车软卧,一出深圳便不受条例的控制,债务人完全可以先委屈一下自己,乘坐高铁二等座离开深圳,然后在其他城市高消费。

  对“出了深圳还能否限制其行为”的问题,刘曙光在解读会上坦言,案件跨区域受理和对失权行为的跨区域监督的确有困难,“只能尽力而为”。“在全国没有条件一起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时,总要有地方先行先试,而不能等全国信用体系全部建立后再来推动。”

  张冬冬则认为,如果申请个人破产的自然人能够在深圳以外高消费,说明这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诚实但不幸”的人,那深圳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完全有理由以此为据取消该自然人的个人破产保护待遇。“除试点城市外,中国大陆地区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与深圳特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接轨。”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债务人已经被最高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信贷和购房方面受到了限制,但他同时又在深圳申请了个人破产,那么对他的行为限制究竟是以三年为期限,还是“无期徒刑”?这又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的衔接问题。多位律师都无法提供答案,“只能交由未来的司法实践和具体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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